关于供气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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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20140621-01

  重庆良俊气体有限公司 CHONGQING LIANGJUN GAS CO.LTD

  气 体 产 品 供 应 合 同

  GAS SUPPLY CONTRACT

  供方:重庆良俊气体有限公司

  需方: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卫生院

  20xx年6月21日

  医用氧购销合同

  供方:重庆良俊气体有限公司 需方: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卫生院

  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产品、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备注: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供方提供的医用液氧须有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医用氧,质量符合国家药典20xx版第二部标准。

  第三条 订货及交货验收标准:

  按照供方在低温瓶约定最低液位时,需方提前48小时电话通知〔〕约定供方送气时间,供方按约定时间及时送货。供方送货到需方时,在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验收产品数量、质量检验无误后视为合格气体﹝瓶﹞,验收合格之后所发生任何质量、安全损毁均由需方自行负责。如需方对气体(瓶)有异议,交货验收时调换。在检查合格后。 双方通过《送货单》《记帐本》签字生效,并填好空满瓶记录和欠瓶情况,需方要做好每个满瓶瓶号的《入库记录》、《记帐本》。《入库记录》请妥善保管以备药监局审查。如需方对液体、气体(瓶)有异议,交货验收时予以调换。

  第四条 投资的约定:

  1、需方建设储罐供氧系统约需投资10万元(大写:拾万圆整),主要设备有1台498L/1.59MPa低温瓶、1台30m3/3.0MPa汽化器。该项投资由供方出资建设,需方免费使用。

  2、供方为需方投资建设储罐供气系统,主要是为需方供给医用液氧。合同签订、供方投资建设后,在合同效期内需方不得购买或使用除供方外的第三家单位提供的医用液氧,若需方违反该条约定视为违约。

  第五条 设备使用约定

  1、供方严格要求安装细节,确保整个工程安装质量,保证需方能正常使用医用氧气。 2、安装后供方负责办理气瓶使用证。

  3、在合作中,设备的安全附件定期校验、校定由供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4、设备保养、维修:储罐供氧设备使用中非人为因素损坏,由供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若设备因需方操作不当或人为损坏,供方负责维修,但所涉及的材料费用则由需方承担。

  5、需方在使用时有责任要确保安全,并管好低温瓶及配套设备完整不受损伤。需方若损坏导致低温瓶不能使用或丢失,需方按储罐市场价赔偿供方损失。

  6、贵院储罐供气系统出现问题,供方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需方处理。

  7、设备的产权属供方。

  第六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供方当月底开票给需方,需方在收票后二十日内结清票面货款和以前的欠款,需方每月以现金电汇方式结算。

  若需方签收发票之日起,不按约定条件付款满三个月,供方有权在欠款额上按5‰/天计资金占用费,若半年后需方仍未付款,供方有权要求需方停止使用,供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且可以要求需方赔偿供方安装设备所用资金,对需方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自行承担。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终止时,需方应立即支付所欠供方全部货款及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 合同期限

  1.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有效期为8年。

  2. 合同到期前一月,若合同双方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将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期满仍未书面提出异议,本合同继续顺延;以此类推,若合同双方均未提前书面提出异议,本合同一直有效。

  3. 若合同的任何一方出现兼并、合并、权利移交等情形,其权利继承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4. 合作期间双方有义务对合作中出现任何异议进行协商解决。双方不能未协商,单方

  面终止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该合同约定视为违约,违约金为人民币10万元。若合同的一方违约,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并且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第九条、补充规定: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的,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第十条、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除打印外,其他手写添加内容无效;确需手写添加内容或修改内容的,需经供、需双方在添加处加盖鲜章才有效;本合同一式三份,需方持一份、供方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章):重庆良俊气体有限公司 需方(章):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卫生院

  签定时间:20xx年6月21日